2022年9月15日,新邵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件,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有效震慑了违法人员的嚣张气焰。
9月15日晚20时许,新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寸石中队联合交警严塘中队在潭溪镇孙家桥社区某超市前,依法开展交通违法查处行动。刘某乘坐小车途经现场时,面对执法人员,不但不配合,还对执法人员进行侮骂,且无视民警多次警告和围观群众的劝阻,继续侮骂和挑衅,严重影响了执法行动。后执勤交警决定对其依法口头传唤,却遭到刘某的暴力阻扰,致使两名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询问,刘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刘某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新邵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普法 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