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检察院:“关注未成年嫌疑人成长” 逮捕改为取保候审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文章说,小赵今年16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号,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而据平顶山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8月10号推送的文章,小花更是因为这次侵害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
但用这篇最新的文章的话说,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昊要“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于是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小赵写下**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
于是,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接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又赶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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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质疑如此办案是和稀泥,各级检察机关暂未回应
文章发表后,迅速被网友大量转载。按照文章里的表述,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对此,很多网友表示:刑事案件“冰释前嫌”?凭什么!
网友质疑集中在:
第一,强奸未成年少女,这种刑事案件为何调解?是不是和稀泥?
第二,我们知道法院能调解,但检察院有没有这个权力?
第三,如果鲁山县检察院的做法没有问题,这是不是告诉我们,花8万块就能**未成年少女了?是否起到不好的示范效应?
针对以上质疑,中国之声记者多次拨打文章作者、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负责人的电话,一直是接通但无人接听的状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宣传处负责人晚间回应央广记者李凡说,已经注意到这个舆情,正在调查,等有了最终的结果后第一时间跟记者联系。但此后中国之声再次尝试联系对方,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随后,中国之声多次尝试联系河南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和宣传处长,巧合的是,他们的电话长期处于“您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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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文章被删 鲁山县宣传部:正开会研究
目前,在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等渠道,已找不到引发争议的那篇文章。鲁山县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昨天向中国之声表示,相关部门正对事件进行研究:“我们正在开会研究这个事,检察院、省检察院都正在进行……(记者:省检察院和鲁山检察院正在协商是吗?)对对对,他们现在是检察院有专门人员(来研究),因为报告都是系统内部统一来弄”。
截至目前,官方仍未对事件作出正式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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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检察院曾和解另一起“李某某故意杀人案”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据重庆晨报-上游新闻报道,9月22日,记者查询鲁山检察院微信公号发现,今年3月24日,该院官方发布了一则喜报:《热烈祝贺我院选送的未成年案件成功入选河南省检察机关第二届未成年人检察精品案件》。
文章说,
该案件发生在某高中校园内,双方当事人均为该校高一年级学生,该案系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该院未检科干警在办理该案件时,严格落实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特殊办案制度,安排李某某与家人进行亲情会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协调教育部门,将李某某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继续完成学业。
为避免司法办案耽误当事人的学业,协调人民法院将开庭的时间安排在暑假期间,并做到快诉快判,从提起公诉到收到法院判决仅用了18天的时间。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除微信公号报道此事外,鲁山检察院官博也晒出该案入选河南省检察机关第二届未成年人检察精品十大案件。
资深刑事律师:检方做法有违刑法原则
资深刑事律师殷清利认为:
从目前鲁山县检察院披露的现有情况看,**案件的小赵16岁,故意杀人案的高一学生李某某,两人均已满14周岁。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虽然两人具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就两案促成和解、变更强制措施,最终法院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做法,均与刑法的原则规定不相符。
“如此严重暴力性犯罪的处理、裁判,很可能为当下的初高中学生法治教育带来错误的示范影响,这是最要命的。”殷清利律师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的时候,有一定的灵活度,但是严格地讲,关于《刑事诉讼法》诉讼和解的制度,它是不包含**犯罪这样的一种罪行的。检察机关当然也不能进行调解。”
资深刑事律师刘昌松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也明确表示,刑事和解不适用于**这种严重的刑事案件,何况还是**未成年人这种性质尤其恶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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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案件“一味强调宽容实际上是一种偏离”
这一系列案件引发更广泛的思考: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究竟应该秉持怎样的法律精神?张建伟认为,一味的强调宽容宽厚,实质上是一种偏离。
张建伟说:“现在总体来说,我们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刑事司法都是贯穿母爱主义的、挽救、教育作为一个主要的处理方式,对于惩罚是放在第二位的。但实际上,人们在处理这类犯罪的时候,可能忽略了有些未成年犯罪,情节非常的恶劣、性质也相当严重,过于宽厚它可能造成的结果就是给社会释放了一个很不好的信号。所以现在的一些司法机关,我觉得在处理一些案件的时候,不能够全面的来看待这个未成年犯罪的罪罚的问题。从很多案件来看,现在恰恰是被害人一方的权益保障明显不足,而在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的一些政策来看,它是向有利于加害一方的倾斜的。一味强调母爱主义、宽容宽厚,是少年司法案件中一种偏离的现象。”
来源:中国之声(zgzs001)央广记者崔天奇、李凡、周益帆,综合:中国青年报